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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受理单位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制证办结。(不包含特殊环节时限)
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2.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备注:1份,填表规范、字迹清晰、印鉴齐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备注:1份,原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备注:1份,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可通过审批系统获取的无需提交。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备注: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该材料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电子证照无法获取或邮寄提交提供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5.授权委托书

  备注:非法定代表人提交材料时提供,纸质材料为1份,原件,委托机构应签字/盖章确认;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不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备注:1份,填表规范、字迹清晰、印鉴齐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备注:1份,原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备注:1份,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可通过审批系统获取的无需提交。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4.授权委托书

  备注:非法定代表人提交材料时提供,纸质材料为1份,原件,委托机构应签字/盖章确认;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办理流程
环节步骤办理人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受理一窗人员当场
审查专家评审钱时杰、林光2工作日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决定林秀丽1工作日
办公时间和地址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22号晋安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18-22号窗口
乘车路线 公交车路线:178路、197路至福兴樟林站下车步行至晋安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91-83666532
投诉电话0591-12345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承诺件
办理条件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特殊环节
1、环节名称:专家评审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备注: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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